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草案 (2005/12/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稱環保署)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3項之授權,擬公告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環保署欲公告之再生資源項目需符合「經濟可行性」及「再利用技術可行性」等要件,且不致於對產業界之運作造成衝擊,而所產出之再生產品須具有去化管道。(資源化產業資訊)(財團法人 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工程師 高瑛紜)>>詳全文
本報版權為 經濟部工業局 所有,歡迎轉載或節錄 惟請註明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