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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環署基字第0960060052號函
【解釋日期】 96年08月20日
【解釋內容】
一、依本署96年6月25日公告(環署廢字第0960046237號公告)修正公告
「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一內容,廢潤滑油為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之一(86年11月8日即以環署廢字第71907號公告為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
二、又查R-1701(廢潤滑油)係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規定,交由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回收處理,非屬同法第39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再利用項目。
三、事業產出之廢棄物皆屬「事業廢棄物(含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且若該事業係屬本署96年2月27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即應將所有產出之事業廢棄物(含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另若該事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之廢潤滑油之清理方式,若原非屬採公告應回收方式處理,後擬改以公告應回收方式處理,即已涉變更條件,即需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四、再者事業產出之廢潤滑油,若係屬本署96年2月27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十(一)屬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且納入本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認證補貼者,則該廢潤滑油(R-1701)可免上網申報產出、貯存情形及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
五、○○公司若係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有收受清運廢潤滑油(R-1701),應依前開公告事項八規定,於每月十日前主動連線申報其前月之營運情形(含指定公告事業委託清理屬公告事項十之廢棄物及非指定公告事業委託清理之所有廢棄物)。
六、另查○○公司屬本署96年2月27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
七、又○○公司依法登記為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並領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及本署廢潤滑油受補貼機構資格,有收受其他事業所產生之廢潤滑油回收處理,則應將所收受之廢潤滑油以廢棄物代碼R-1701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原物料中送審,及依本署96年2月27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二)規定,於每月月底前至產出情形之原物料介面申報其前月加入製程之該廢潤滑油使用量(處理量)。 |